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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规则
时间:2018-09-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了正确履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职责,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对刑事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及时报送职务犯罪线索备案及立案备案; 

(二)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三)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积极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四)按照综治工作(平安建设)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工作考核标准核查纠正相关情形。审查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提请、裁定案件; 

(五)对交付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行监督、对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六)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不当或强制医疗执行进行监督,发现执行不当的,提出纠正意见; 

(七)办理被监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诉。依法提出改变原判决、裁定,改变原减刑、假释裁定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八)对刑事执行活动违法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出检察建议。 

第三条   和监管场所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联席会议制度,掌握了解监管场所执法情况和狱情动态,提出检察建议。 

第四条  对检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纠正。 

(一)发现轻微违法情况,可以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发现严重违法情况,或者在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后,被监督单位七日内未予纠正且不说明理由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十五日内,被监督单位仍未纠正或者回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市检察院监所处报告; 

(三)发现监管场所刑罚执行活动中和监外执行活动中存在执法不规范等可能导致执法不公和重大事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向监管场所提出检察建议。 

第五条  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材料、报表、统计数据;遇到重大问题、重大事故和犯罪案件,及时请示报告。 

第六条  对怀远县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活动实行监督,检察监督有无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第七条  认真开展纠防超期羁押工作。对公安、法院的超期羁押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确保我院无超期羁押。 

第八条  结合业务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宣传报道。 

第九条  本规则由院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