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远县众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时间:2022-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 超期申请执行 检察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

2018723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怀远县众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城食品公司)销售的啤酒进行抽检,发现该批啤酒瓶不合格。20181018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众城食品公司送达(怀)市监罚告字[2018]12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怀)市监罚告字[2018]12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众城食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20181025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众城食品公司作出怀市监罚字[2018]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 没收不合格雪津啤酒爱酷30箱;2. 没收违法所得1646元;3. 罚款人民币34120元,合并罚(没)款35766元。同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众城食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众城食品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按决定要求履行缴纳罚(没)款的义务。2019814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众城食品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020522日,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529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0321行审11号行政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81025日作出的怀市监罚字[2018]12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

监督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10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其应当在2019425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2019725日之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是众城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北朋愿意配合、受到到新冠疫情影响。但新冠疫情始于201912月,不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之内,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2021721日,本院向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单位:一是严格依法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职责,确保行政处罚能够顺利实现;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监督结果】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采取行动,完全采纳了检察建议。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局属办案机构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法情形深入研究,安排部署全系统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一是通过主办人员自查和专项执法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办案逾期、执法不规范等违法情形进行梳理。经排查,该局发现了另一起逾期未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二是采取学习提能和完善制度等治理措施。通过多途径开展全系统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活动,切实提高自身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在全系统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绷紧程序规范之弦。

三是强化结果运用,严肃问责有过错的主办人员。针对存在的超期申请强制执行、未申请强制执行两起案件,经局党委研究决定:1. 对两案件主办人员进行诫勉谈话;2. 对此次逾期申请(含未申请)强制执行事件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3. 对影响大队目标绩效考核及相关人员评先评优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典型意义】

行政检察基于“穿透式”监督理念,通过“一手托两家”,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透过审判行为与审判结果去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案中,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法院办理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怀远县众城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一案时,发现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超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提出了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的理由,但不符合法律规定,怀远县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行政机关逾期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行为,不仅直接导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法实现,而且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遂向本案中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

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落实并向检察机关作出书面回复,检察机关的行政检察监督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检察机关在监督审判机关司法活动的同时,“穿透”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不规范、违法或者制度漏洞等问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