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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校园欺凌,怀检在行动
时间:2024-03-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事关孩子无小事,孩子的安全牵动着每一个家庭的心,孩子的成长需要家庭、政府、社会全方位地保护。父母作为第一监护人,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当用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
2024年3月28日,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到新桥社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主要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预防校园欺凌等问题对家长进行法治宣传,引导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杜绝学生欺凌,维护好孩子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针对校园欺凌这一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在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同时,也对家长做好普法宣传,引导家长帮助孩子识别校园欺凌以及正确应对和防范校园欺凌。

在宣讲中检察人员一是通过案例和事例的讲述,让家长了解校园欺凌的表现形式、产生的原因和危害;二是告诫家长履行好监护职责,加强管教,预防和制止孩子的不良行为,培养孩子健全的心理,拒绝成为施暴者,拒绝成为施暴者目标;三是希望家长要学会与孩子共情,接纳孩子,安抚好孩子的情绪,要教会孩子遭受欺凌及时告诉老师、家长,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受社会、网络的影响。

什么是校园欺凌:

校园期凌绝非孩子们之间的“小打小闹”,校园期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 1.肢体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

  • 2.语言欺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 3.社交欺凌:恶意排斥、恐吓、威胁、逼迫、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 4.网络欺凌: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相关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