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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抵制校园欺凌,让孩子沐浴在法治阳光下
时间:2024-03-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3月25日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天怀远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走进校园,以案释法,向同学们讲述面对校园欺凌怎么做,用实际行动,以法为盾,保障学生校园安全。


案情回顾

案发当晚22时许,在某中学女生宿舍内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闯入受害人年某某的宿舍,以年某某说其坏话,而对其进行殴打,且拍摄视频,并威胁说:“如果告诉老师和家长,就把拍摄的视频发出去。”后年某某母亲在学校家长群里看到他人发的年某某被打的视频,遂报警。

刑事民事责任同担

由于殴打者均是未成年,智力发育尚未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存在明显的不足,由此应当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后监护人对年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由于李某某、王某某已达十六周岁,被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醒

在青春期阶段的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他人蛊惑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本次造成校园暴力的原因可能是青少年缺乏法治教育,加之法治观念淡薄,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冲动,容易义气用事等。同时我们可以看出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也有待加强。

在众多校园欺凌的事件中,被打的学生常常由于家长不在身边或性格内向自卑,而忍受外界的欺凌,不敢告诉家长或老师。所以要预防校园暴力,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教育,提高未成年人明辨是非的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