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秋季的某一天,被告人许某某在其儿子家瓦房南侧的菜地内非法种植罂粟,2022年2月该处播种的罂粟籽发育成幼苗状。经现场铲除、清点,疑似罂粟幼苗共计910株。我院受理该案后,亲赴沈郢村对许某某进行训诫教育,向其旁听村民普及毒品相关法律知识。许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结合案情与法律规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和许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定期宣判。旁听村民表示会吸取被告人教训,以后坚决不会种植罂粟。毒品不仅危害生命健康,还危害家庭和社会。通过“送法进乡村”活动,让群众“零距离”接触司法审判,彰显法治权威,有利于从源头遏制毒品犯罪,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